保费低廉
定期缴费,保障终身
每三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生命末期给付,同时豁免以后各期保费
安先生今年30岁,购买了999还本两全保险,缴费20年,保额100,000元。
保障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如安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可获得等值于保额或现金价值(取两者高者)的保险金。
·生存给付:安先生每三年可以领取一次生存金9,000元,直至身故。
· 生命末期给付:如安先生处于生命末期,即可获得生命末期保险金50,000元,同时豁免以后各期保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见释义) 2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80%
满4周岁或以上 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高于上述身故、全残保险金金额,则本公司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时的年龄 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 1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2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3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40%
满4周岁或以上 50%
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直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身故、全残、生存保险金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暂无产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