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保险产品 > 意外> 平安人寿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关注度:1231 被评论数:4 | 产品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所属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
意外
投保年龄:
满28天到64岁
缴费年限:
一年
保险期限:
一年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以下附加相关资料:

  
此产品由 保险营销员侯超凡 录入提交
产品评论
匿名 验证码:  
侯超凡:平安今年推出了新版的意外险,与旧险种相比,全残辅助金没有了,以及续保前五年每年递增5%保额没有了,但是重要的一个,费率下降了!
2008-09-11 11:32
王茂林:调整后一般职业150元就能有10万的保障了,而且可以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费用等产品,适合各不同人生阶段的最基本保障
2008-09-18 15:33
雷金山:买保险 一定要买意外保险

平安保险 东莞 雷金山 评论意外保险
2008-10-06 07:17
欧阳斌:在任何年龄阶段都应该拥有意外保障,避免成为家庭的负担。
2008-12-27 14:11
向日葵推荐营销员
荣晓辉  
广州 平安人寿
等级:
蔡春霞  
广州 平安人寿
等级:
陈凯孺  
广州 平安人寿
等级:
谢利兵 
深圳 平安人寿
等级:
刘巍 
北京 平安人寿
等级:
其他相似产品推荐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业务 - 聚才通业务 - 聚客通业务
联系电话:(020)37688895 传真:(020)37688499 电子邮箱:help@xiangrikui.com
满堂红集团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粤ICP备08004810号 ICP证: 粤B2-20030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