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五年分期交付。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一种:疾病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
二种:意外生命保障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三种:巨灾生命保障
(涵盖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六种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00%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费返还后仍继续提供保障与红利,直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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