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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铂金樽享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相比较大者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A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B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铂金樽享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 Product_7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1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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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铂金樽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相比较大者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A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B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一)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铂金樽享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1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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