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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0% [详细条款]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前的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
    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的期间内,自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或复效日起,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暂无价格
  • 至2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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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陆家嘴国泰
  • 投保年龄: 三十天至十三周岁

保障利益

国泰附加康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0%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前的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
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的期间内,自生效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或复效日起,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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