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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及残疾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身故或残疾,则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单年度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同一保单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我们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我们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Product_7 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AMR) 医疗费用-100 [详细条款]
    本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合同批注内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简称 AHI)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合同批注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医院治疗,则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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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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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及残疾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身故或残疾,则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单年度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同一保单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我们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我们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AMR) 医疗费用-100
本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合同批注内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简称 AHI) 保险金额
本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合同批注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医院治疗,则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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