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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给付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残疾给付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含两项)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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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周岁

保障利益

中荷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给付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以上(含两项)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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