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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已缴保费的两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6%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视为意外身故、全残,而适用本合同2.3.3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已缴保费的三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6%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视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而适用本合同2.3.3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 Product_7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Product_7 生存给付 已缴保费的0.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0.5%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最高给付金额:本合同意外身故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已缴保费的三倍为限。
暂无价格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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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中荷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已缴保费的两倍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6%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视为意外身故、全残,而适用本合同2.3.3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已缴保费的三倍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6%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视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而适用本合同2.3.3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及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存给付 已缴保费的0.5%
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0.5%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给付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最高给付金额:本合同意外身故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已缴保费的三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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