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0.2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
身故保险金 | 未领取的保证年金总额 |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非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①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 ②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后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按照本合同2.4条“生存保险金”约定的方法,计算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累计数额(不计息),该数额即为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未领取的保证年金总额*2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非意外身故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的2倍,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 1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保险金额*20 |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0倍,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7),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 |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