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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6000元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且在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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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6000元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且在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55周岁或60周岁(具体年龄,投保时选择)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对于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第一级或第二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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