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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烧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 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 任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实际发生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 (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止。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 住院天数*日补贴金额 [详细条款]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 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 180 天,一次或累计给 付天数达到 180 天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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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凡年满 3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

保障利益

太平洋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 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 任终止。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实际发生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 (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止。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 住院天数*日补贴金额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 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 180 天,一次或累计给 付天数达到 180 天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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