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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第一版)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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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君龙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君龙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第一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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