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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年年福瑞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年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时的年龄,年度年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6%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5%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5%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30%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2)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5 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250%;
    (3)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我们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5 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10 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 您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减去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 Product_7 全残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提供全残保障:
    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关爱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全残关爱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4%;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0%。
    本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因全残而给付的累计保险金总金额以 200 万元人民币为限。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 5 年或 10 年分期支付,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暂无价格
  • 至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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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年年福瑞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年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时的年龄,年度年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6%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5%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5%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30%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2)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5 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250%;
(3)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 我们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5 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 10 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0 周岁,我们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 您累计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减去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全残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提供全残保障:
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关爱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全残关爱金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4%;
②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③ 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0%。
本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因全残而给付的累计保险金总金额以 200 万元人民币为限。
豁免保险费
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 5 年或 10 年分期支付,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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