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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 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的属于意外医疗保险金组成部分的意外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 4000 元为限。
  • Product_7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 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次急性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治疗,从而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属于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范围的急性病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 4000 元为限。
  • 援助热线 [详细条款]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或者伤势等,可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及/或者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等,内容包括前述机构或者人员的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 安排就医 承担安排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紧急情况时(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前述事件发生地最近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疗机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安排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且要求垫付住院医疗保证金的,救援机构可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为被保险人垫付住院医疗保证金。
  • 转院治疗 转院发生的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或者伤势需要,且保险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疗机构,并承担上述转院费用。
  • 转运回原居住地 转运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见 7.7)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并承担上述转运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其已购买的原回程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若被保险人尚未购买原回程票,则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回程票因病情治疗需要(已经救援机构书面确认)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运费用。
  • 遗体处理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但“遗体处理”的累计保险金额以 10 万元为限:
    a) 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返至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灵柩运送费用和灵柩费,但灵柩费以 6 千元为限。
    b) 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和骨灰盒费用,但骨灰盒费用以 6 千元为限,火葬费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c) 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者墓地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 3 万元为限。
    (6)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被保险人的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其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 10 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 800 元为限。
暂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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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 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意外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的属于意外医疗保险金组成部分的意外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 4000 元为限。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次急性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治疗,从而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属于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范围的急性病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 4000 元为限。
援助热线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或者伤势等,可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及/或者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等,内容包括前述机构或者人员的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安排就医 承担安排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紧急情况时(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前述事件发生地最近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疗机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安排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且要求垫付住院医疗保证金的,救援机构可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为被保险人垫付住院医疗保证金。
转院治疗 转院发生的相关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或者伤势需要,且保险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疗机构,并承担上述转院费用。
转运回原居住地 转运相关费用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见 7.7)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并承担上述转运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其已购买的原回程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若被保险人尚未购买原回程票,则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回程票因病情治疗需要(已经救援机构书面确认)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运费用。
遗体处理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但“遗体处理”的累计保险金额以 10 万元为限:
a) 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返至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灵柩运送费用和灵柩费,但灵柩费以 6 千元为限。
b) 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和骨灰盒费用,但骨灰盒费用以 6 千元为限,火葬费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c) 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者墓地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 3 万元为限。
(6)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被保险人的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其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 10 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 800 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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