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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返利 五福祝寿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给付 1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给付 已交保险费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75 周岁、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20%的祝寿金。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给付 年交保险费*10*交费期间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未满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 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4 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身故给付 已交保费-已给付祝寿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不确定 [详细条款]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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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529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80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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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7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给付 1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给付 已交保险费的2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75 周岁、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20%的祝寿金。
意外身故给付 年交保险费*10*交费期间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未满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 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4 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给付 已交保费-已给付祝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不确定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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