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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少儿特别关注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附表《重大疾病分类表》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申请时被保险人所罹患的重大疾病不属同一类别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是恶性肿瘤,且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该恶性肿瘤之日起满5年后,在该恶性肿瘤原发部位之外的其它部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罹患非转移性恶性肿瘤,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后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应当给付的本附加险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暂无价格
  • 20年;至70、80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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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昆仑健康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昆仑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少儿特别关注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附表《重大疾病分类表》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领取申请时被保险人所罹患的重大疾病不属同一类别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5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是恶性肿瘤,且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该恶性肿瘤之日起满5年后,在该恶性肿瘤原发部位之外的其它部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罹患非转移性恶性肿瘤,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后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应当给付的本附加险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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