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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离开其居住地(见20.5)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见20.6)期间,或者在离开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期间进行休闲娱乐性的跳伞(见20.7)、滑翔(见20.8)、潜水(见20.9)、滑水(见20.10)、滑雪(见20.11)、滑冰、攀岩(见20.12)、漂流(见20.13)、驾驶卡丁车、蹦极(机索跳)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20.14)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20.1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见20.16)。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的其他规定。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离开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期间,或者在离开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期间进行休闲娱乐性的跳伞、滑翔、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攀岩、漂流、驾驶卡丁车、蹦极(机索跳)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举的残疾且按照附表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按照附表完成的残疾鉴定决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附表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残疾,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该残疾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当年度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见20.17)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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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招商信诺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招商信诺附加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离开其居住地(见20.5)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见20.6)期间,或者在离开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期间进行休闲娱乐性的跳伞(见20.7)、滑翔(见20.8)、潜水(见20.9)、滑水(见20.10)、滑雪(见20.11)、滑冰、攀岩(见20.12)、漂流(见20.13)、驾驶卡丁车、蹦极(机索跳)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20.14)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20.1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见20.16)。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的其他规定。
意外残疾保险金 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离开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期间,或者在离开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外出旅游期间进行休闲娱乐性的跳伞、滑翔、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攀岩、漂流、驾驶卡丁车、蹦极(机索跳)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举的残疾且按照附表完成前述残疾鉴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按照附表完成的残疾鉴定决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附表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

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在其居住地所属城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残疾,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该残疾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符合本条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当年度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见20.17)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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