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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保障 三倍赔付 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Product_7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七十周岁前(含七十周岁)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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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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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万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七十周岁前(含七十周岁)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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