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配身故重疾 保障全面 平安附加金福康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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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金福康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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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 | (1)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所交保险费”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中1倍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另1倍基本保险金额为提前给付主险合同全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 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