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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贺喜金 保险金额的1% [详细条款]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我们将给付每个新生儿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作为“贺喜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贺喜金”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 45 周岁或以前按下列各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因怀孕而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妊娠期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宫外孕
    3.葡萄胎
    4.胎死腹中
  • Product_7 新生儿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 2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 45 周岁或以前生子的,其新生婴儿按下列各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新生儿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唐氏综合症
    2.脊柱裂所导致的脑脊膜突出
    3.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5.先天性肛门闭锁
暂无价格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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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工银安盛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贺喜金 保险金额的1%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生育第一胎,我们将给付每个新生儿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作为“贺喜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贺喜金”保险责任终止。
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20%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 45 周岁或以前按下列各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因怀孕而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妊娠期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宫外孕
3.葡萄胎
4.胎死腹中
新生儿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 20%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 45 周岁或以前生子的,其新生婴儿按下列各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新生儿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唐氏综合症
2.脊柱裂所导致的脑脊膜突出
3.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5.先天性肛门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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