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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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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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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康复保险金 保险金额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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