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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9000元 [详细条款]
    在 60 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零时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两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四)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养老年金 12000元 [详细条款]
    自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养老年金。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20年内养老年金+满期保险金)-已领取养老年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按照20 年内养老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的总额扣除已领取养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期间,不得申请险种转换或保单借款。
  • Product_7 高残关爱年金 6000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高残关爱年金,直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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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94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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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航三星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9000元
在 60 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零时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两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四)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12000元
自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20年内养老年金+满期保险金)-已领取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按照20 年内养老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的总额扣除已领取养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期间,不得申请险种转换或保单借款。
高残关爱年金 6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高残关爱年金,直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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