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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 效力终止。
    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2.2.3 轻症重疾给付保险金。轻症重疾的2,4,7 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2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 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 轻症重疾给付 20%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 11项轻症重疾,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
    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所有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轻症重疾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 2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至年龄届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将按保险金额20%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项给付以一次为限。
    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 万元。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暂无价格
  • 至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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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保障利益

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 效力终止。
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2.2.3 轻症重疾给付保险金。轻症重疾的2,4,7 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20%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2.2.1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ED 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轻症重疾给付 20%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 11项轻症重疾,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
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所有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轻症重疾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 20%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至年龄届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将按保险金额20%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项给付以一次为限。
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 万元。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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