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吉祥如意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2007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吉祥如意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2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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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项责任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 2007》的各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 2007》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癌症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癌症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0.001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疗的,则在此后一年内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 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给付癌症住院津贴,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如果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后已满一年,或我们累计给付癌症住院津贴天数达到 180 天(以较早者为准),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癌症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保险金额*0.1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 2007》的各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癌症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