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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 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 2.1 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则本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 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 2.1 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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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 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 2.1 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则本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 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 2.1 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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