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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重大疾病 保费低 保障久 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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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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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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