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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特种疾病保障 太平康颐特种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特种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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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康颐特种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种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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