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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 9.3)或“特定轻度重疾”(见9.4),(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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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 9.3)或“特定轻度重疾”(见9.4),(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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