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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 Product_7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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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4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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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天佑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一年的限制。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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