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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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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7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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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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