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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组合 定期寿险 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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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94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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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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