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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的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中金额的较大者与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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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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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一、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的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中金额的较大者与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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