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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暂无价格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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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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