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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低 保障额度高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6),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10.7)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10.8)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s所交保费*1.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费*1.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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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5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6),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10.7)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10.8)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s所交保费*1.1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费*1.1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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