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华盛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德华安顾
- 投保年龄: 18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德华安顾华盛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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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重大疾病”中。 |
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见释义6),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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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