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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B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见 5.4)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含)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9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 90天。本附加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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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住院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见 5.4)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含)后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次住院天数-3)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9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 90天。本附加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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