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友邦附加添馨女性疾病保险

共10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 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重大疾病 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释义 五)的,则本公司将给付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 以上狼疮性肾炎(释义六)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申请上述三项保险金中任意一项时已取得本附加合同第四至第八项保险金的,则该 项保险金的金额为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在该保险期间内已取得的本附加合同第四至第八项 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10万元的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释义七)的,则本 公司将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女性原位癌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百 分之十)。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 严重骨质疏松症保险金 10万元的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严重骨质疏松症(释义八) 的,则本公司将给付严重骨质疏松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严重骨质疏松症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10%(百分之十)。
  • Product_7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女性特定手术(释义九)的,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 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十)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释义十一)–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 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10%(百分之十)为限。
  •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十二)而进行意外整形手术(释义十三)治疗的,则 本公司对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 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百分之二十)为限。
  • Product_7 生育关爱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10万元的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妇产科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怀孕期疾病(释义十 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生育关爱怀孕期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怀孕期疾病被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百分之十)。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怀孕期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 生育关爱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的 [详细条款]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带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被医生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释义十 五)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生育关爱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予附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其金额等于该先天性疾病被确诊时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同一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带被保险人于六岁前接受特定手术(释义十六)的,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予附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 手术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同一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接受特定手术的,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为限。  
+加入对比
¥ 700 元/年 (趸交)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添馨女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 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重大疾病 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释义 五)的,则本公司将给付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 以上狼疮性肾炎(释义六)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申请上述三项保险金中任意一项时已取得本附加合同第四至第八项保险金的,则该 项保险金的金额为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在该保险期间内已取得的本附加合同第四至第八项 保险金后的余额。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10万元的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释义七)的,则本 公司将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女性原位癌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百 分之十)。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严重骨质疏松症保险金 10万元的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严重骨质疏松症(释义八) 的,则本公司将给付严重骨质疏松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严重骨质疏松症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10%(百分之十)。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女性特定手术(释义九)的,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 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十)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释义十一)–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 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10%(百分之十)为限。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十二)而进行意外整形手术(释义十三)治疗的,则 本公司对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 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百分之二十)为限。
生育关爱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10万元的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妇产科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怀孕期疾病(释义十 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生育关爱怀孕期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怀孕期疾病被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百分之十)。  
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怀孕期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生育关爱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的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带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被医生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释义十 五)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生育关爱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予附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其金额等于该先天性疾病被确诊时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同一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 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带被保险人于六岁前接受特定手术(释义十六)的,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予附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 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 手术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同一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接受特定手术的,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为限。  
保费测算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
确定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