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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障 10万元 [详细条款]
    (1)18 周岁前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8 周岁后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3万元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或手术,特指本附加险条款第9 条和第10 条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1)18 周岁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9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18 周岁后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障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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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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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障 10万元 (1)18 周岁前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8 周岁后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3万元 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或手术,特指本附加险条款第9 条和第10 条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1)18 周岁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9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18 周岁后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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