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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附加 重疾保障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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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盛世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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