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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证 生命有尊严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Product_7 失能保险金 2000元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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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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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失能保险金 2000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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