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大都会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

共6项保障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发生本条第二款之情形且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约定交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关爱延续保险金 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 365 天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元。若购买多份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一种或多种)。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至88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保险费豁免
若发生本条第二款之情形且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约定交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关爱延续保险金 保险金额*10%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 365 天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元。若购买多份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一种或多种)。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