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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F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与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等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与主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相同数额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的情况下,我们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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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F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与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等额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与主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相同数额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的情况下,我们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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