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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我们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本保险条款第 7 条附表所示,且应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所列该种重大疾病的程度条件。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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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我们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本保险条款第 7 条附表所示,且应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所列该种重大疾病的程度条件。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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