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积累 规划领取 新华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红双喜盈宝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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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首次所交保费×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
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5倍。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 |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4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未届满的,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
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且交费期间届满的,则其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