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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换大 掌控风险 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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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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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乐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见10.6)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者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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