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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

共3项保障

  • 及时援助保险金 25%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附录 2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 1 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乘以 25%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我们就附录 1 所列的每一种疾病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当次理赔金额等额降低。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及时援助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时的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3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6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大于或等于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以上 2 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 1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基础保险金额的 30%为限;若被保险人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基础保险金额的 60%为限。以上 2 项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特别关爱金 20%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录 1 中列明的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乘以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如您在被保险人明确诊断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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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信保诚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周岁
  • 投保限额: 若主合同除附加本险种外无其他附加险,则本附加险的保额不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额,且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若主合同在附加本险种的同时附加了其他的附加险,则本附加险的保额至少低于所依附合同之基本保额1000元,且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保障利益

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及时援助保险金 25%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附录 2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 1 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乘以 25%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我们就附录 1 所列的每一种疾病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当次理赔金额等额降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及时援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时的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3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6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大于或等于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以上 2 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 1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基础保险金额的 30%为限;若被保险人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基础保险金额的 60%为限。以上 2 项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癌症特别关爱金 20%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录 1 中列明的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乘以 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2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如您在被保险人明确诊断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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