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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吉运宝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大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2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专科医生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轻症大病的疾病时,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后,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专科医生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疾病时,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您:
    1、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轻症大病标准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身体高度残疾程度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若被保险人在申领轻症大病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符合主合同约定的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条件,但未及时向我们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大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给付,并无息向您返还自被保险人符合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之日后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至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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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吉运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大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25%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专科医生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轻症大病的疾病时,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后,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专科医生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疾病时,或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您:
1、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轻症大病标准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身体高度残疾程度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若被保险人在申领轻症大病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符合主合同约定的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条件,但未及时向我们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大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给付,并无息向您返还自被保险人符合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之日后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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