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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我们按照确诊轻症大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与有效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保单年度            给付比例
    第 1 年                 10%
    第 2 年                 20%
    第 3 年                 30%
    第 4 年                 40%
    第 5 年及以后       50%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投保人自被保险人被诊断为轻症大病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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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0万元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我们按照确诊轻症大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与有效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保单年度            给付比例
第 1 年                 10%
第 2 年                 20%
第 3 年                 30%
第 4 年                 40%
第 5 年及以后       50%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主险保险费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投保人自被保险人被诊断为轻症大病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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