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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 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3 和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Product_7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并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3 和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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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3 和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并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及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并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的较大者与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3 和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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