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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下列各项重大疾病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附于主合同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Product_7 原位癌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
    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器官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20,000 元人民币为限。 
  • Product_7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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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工银安盛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下列各项重大疾病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附于主合同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
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器官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20,000 元人民币为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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